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原易字第1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原易字第17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阮浩宇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7年度偵緝字第18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追加起訴意旨詳如追加起訴書。
三、追加起訴意旨認被告阮浩宇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修正後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前已與告訴人 黃冠霖 和解,告訴人黃冠霖於本院民國108年8月27日審理程序當庭撤回對被告之告訴,另告訴人 黃冠傑 於108年8月29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審判筆錄
1份、和解書1份及刑事撤回告訴狀2份在卷可佐,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簡方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趙建舜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