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22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2259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江佳靜 債務人 陳鉑竤 即 陳泊宏 債務人 陳雨姍
一、債務人陳鉑竤即陳泊宏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陸拾叁萬玖仟貳佰玖拾伍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陳鉑竤即陳泊宏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伍萬柒仟零玖拾玖元,及如聲請狀表所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如對陳鉑竤即陳泊宏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則由債務人陳雨姍給付之。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