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512號聲請人即被告 王文傑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2年度訴字第1243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上列聲請人即被告王文傑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3997號),嗣因聲請人於本院10
2年度訴字第1243號案件民國102年7月8日準備程序期日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知聲請人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家中經濟狀況不佳,父母離異多年,其本身亦已離婚,其育有1名3歲子女,父親年事已高,身體狀況不好,無法工作,僅幫忙照顧小孩,其係全家之經濟來源,其遭羈押致家中無任何收入,生活困苦,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於本案送審而繫屬時,經訊問後,依聲請人之自白及證人即被害人 張謹 、吳素蘭之證述、證人即同案被告 張語祐趙家名 之陳述,認聲請人涉犯偽造文書、詐欺取財等罪之罪嫌重大;且聲請人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即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大支」、「阿爵」等人尚未到案,且聲請人及同案被告張語祐、趙家名所述相互齟齬,而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必要,由受命法官於102年6月21日處分羈押在案。目前本案尚未審理終結,且聲請人就所屬犯罪集團成員、同案被告趙家名參與程度等情事,與同案被告張語祐、趙家名所述仍有矛盾,故上開羈押原因及必要依然存在,所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淑婷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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