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6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小寶選任辯護人張清雄律師
蔡涵如律師 郭小如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余小寶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余小寶因不滿 黃春美林修全 談及之言論有損其名譽(黃春美涉嫌誹謗部分,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7年6月25日上午11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號住處前騎樓此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對黃春美辱罵:「幹你娘機掰(臺語)」、「破麻(臺語)」、「幹你娘(臺語)」、「你娘機掰(臺語)」、「畜生」、「王八蛋」、「尖嘴猴腮」、「獐頭鼠目」等語,足以貶損黃春美之名譽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黃春美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之認定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4條之規定,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前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5定有明文。本件如後所引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本件被告、辯護人及檢察官對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均不爭執(訴卷第31頁),且本院審酌上開證據於作成時無任何不適當之情況,認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說明,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另其他證據部分,本院於審判期日,依各該證據不同之性質,以提示或告以要旨等法定調查方法逐一調查,並使當事人表示意見,本院亦查無法定證據取得禁止或證據使用禁止之情形,故認所引用各項證據資料,均具證據之適格,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余小寶固坦承有於上開時、地說上開言詞,然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犯行,辯稱:其只是發洩情緒,並沒有與告訴人黃春美眼神交會或面對告訴人云云。辯護人為其辯護意旨略以:(一)僅憑雙方錄音對話,無法架構當時現場的場景及相對位置,從證人 蘇明德 的證述,其看到的場景為被告從騎樓往瓦斯店內走,一面走一面罵,被告亦表示其當時根本與黃春美沒有面對面的交集,是黃春美在旁邊一直問他在罵何人,故從客觀的狀況下而言,被告當天究是否面對黃春美為起訴書所載之言語,實有存疑;(二)另 張淑嬌 在警詢中陳述被告當時沒有針對特定人謾罵,他只是一直在罵,其證詞無從作為黃春美唯一指述之補強證據。縱被告有陳述起訴書所載之不雅言語如王八蛋、破麻等,但其在客觀狀態下,並非在與黃春美吵架、面對面對黃春美罵,故客觀而言,雖黃春美主觀上也許心裡覺得有受到傷害,但公然侮辱罪之客觀構成要件成就與否,係以客觀之要件是否會對黃春美人格造成傷害來判斷,誠如證人蘇明德陳述,其從頭到尾不認為被告係在罵黃春美,故從客觀而言,被告所為應不足構成黃春美人格及名譽上的損傷;(三)被告在本案發生之前,即有跟其他鄰居講,他會在騎樓罵人,目的係針對飯糰店的老闆娘張淑嬌,故在被告的主觀範圍內,如其所為係針對黃春美,其大可不必事前即跟鄰居,包含黃春美在內講這件事情,可見被告於主觀上並無針對黃春美之意思;(四)證人黃春美亦陳述,於107年6月25日上午11時30分本案發生時飯糰店有二人,一為黃春美,另一人為張淑嬌,雖其一開始不願承認張淑嬌亦在飯糰店中,後經法院提示張淑嬌之筆錄後才坦承當時張淑嬌確實在現場,以刑法罪疑惟輕之概念,被告究係針對何人為辱罵仍有存疑,因為當時飯糰店有二人,一為與被告沒有仇恨之黃春美,一為與被告之前有恩怨情仇之張淑嬌,故在主觀對象及客觀事實來看,被告所為究有無構成公然侮辱罪仍屬有疑,請為無罪諭知。如認為被告有罪,請衡酌被告年輕時即擔任瓦斯桶搬運工之工作,至今日有一店面得以安身立命,其在人際關係處理係直接、沒有相處藝術的人,況其教育程度亦非高,在其認知中覺得要去宣洩自己的情緒,無人可訴,故請求體恤被告之生活狀況及教育程度,請從輕量刑等語。經查:
(一)被告於107年6月25日上午11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號住處前騎樓此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對黃春美辱罵:「幹你娘機掰」、「破麻」、「幹你娘」、「你娘機掰」及「畜生」、「王八蛋」、「尖嘴猴腮」、「獐頭鼠目」致黃春美名譽及社會評價受損害等情,業據證人黃春美即告訴人於警詢、偵訊、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警卷第6至7頁、偵卷第22頁、易卷第46至47頁),且證人黃春美於本院審理中當庭繪出當時被告與其之相對位置,並證述:被告罵太久我才錄音,兩人是面對面對話,此有現場位置圖1紙在卷可稽(易卷第46、57頁),而證人張淑嬌於警詢中亦證述:「余小寶沒有說針對特定人謾罵,但是只有我單獨在店內的時候他都不會罵人,只要黃春美一出現他就會開始破口大罵,所以我覺得他是針對黃春美,而且黃春美還有親自跑到他的家門口問他:『你到底在罵誰啊?』」等語,亦與證人黃春美之證詞大致相符;再佐以本院當庭勘驗現場錄音光碟,勘驗結果顯示,錄音聲音僅有被告與證人黃春美間之對話,且被告當時明知係黃春美與其對話,並未當場對黃春美表示其辱罵行為不是針對黃春美,顯見被告知其對話之對象是黃春美無訛,此有本院勘驗筆錄1份(易卷31至32頁,詳細譯文如附件)可稽,本院綜合上述證據判斷,認定證人黃春美上開證詞,可以採信。
(二)證人蘇明德於本院審理中雖證述:在吵架之前,被告已經知會我們這幾天他會罵飯糰店的人。他是從外面他停摩托車處走進去瓦斯店裡面,還沒有進去瓦斯店裡,邊走邊罵,我只有看到一段他的人影走進去,他應該是朝著他的店裡面罵,但他實際上與何人吵架我並不知道,我聽得出來他在罵飯糰店那邊的人,但是針對誰我不知道,我從側面看,被告並不像跟誰吵架,像是罵他店裡面的人等語(易卷第34至35、39頁),又於同次審理中證述:107年6月25日上午11時30分我於店內用桌上型電腦打電動,電腦放置店內的中間,坐在電腦的位置看不到被告的瓦斯行,要走到外面才看得到,當天是聽到很大的聲音有人在講話,但當下聽不出來是在罵人,只知道在吵架,當時我有走出去門邊稍微看一下,被告像是在朝店裡面罵,我沒有全程待在該處,稍微看幾秒鐘,瞄一眼看到在吵架我就進去了,沒有停留很久就進去店內,繼續玩電動遊戲,隔壁仍繼續很大聲,持續有一段時間等語(易卷第37至39頁),觀諸上開證人蘇明德之證詞,其在事發前正坐在店內中間位置放置電腦處玩電動遊戲,而該位置無法看到被告經營之瓦斯店,證人蘇明德聽到吵架聲方出去門邊瞄一眼即回座位玩電動遊戲,嗣後被告與人之爭吵聲仍繼續一段時間,既然證人蘇明德未全程站在門邊觀看,又如何得知在其回去玩電動遊戲後,被告在騎樓處謾罵時之真實情況?因此,證人蘇明德上開證詞,尚難遽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三)雖被告暨其辯護人以上開情詞置辯,然其所舉證人蘇明德之證述已有前述所述瑕疵存在,況被告明知現與其對話者是告訴人卻仍繼續辱罵「幹你娘機掰(臺語)」、「破麻(臺語)」、「幹你娘(臺語)」、「你娘機掰(臺語)」、「畜生」、「王八蛋」、「尖嘴猴腮」、「獐頭鼠目」等語,卻強詞說為僅是發洩情緒非針對告訴人,不僅與卷內客觀證據不符,亦與常情背離,實均不足採信。
(四)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被告以前開「幹你娘機掰(臺語)」、「破麻(臺語)」、「幹你娘(臺語)」、「你娘機掰(臺語)」、「畜生」、「王八蛋」、「尖嘴猴腮」、「獐頭鼠目」之言詞辱罵告訴人,係基於一個侮辱犯意之決定,以達成其同一犯罪之各個舉動,屬當次侮辱行為之接續行為,為單純一罪。
(二)本院審酌被告僅因細故而與告訴人發生爭執,卻不思以理性和平之方式解決糾紛,竟在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場所以「幹你娘機掰(臺語)」、「破麻(臺語)」、「幹你娘(臺語)」、「你娘機掰(臺語)」、「畜生」、「王八蛋」、「尖嘴猴腮」、「獐頭鼠目」辱罵告訴人,並足以貶損告訴人於社會上之人格及地位,無視他人之人格尊嚴,其行為誠屬可議,復審酌其犯後猶矢口否認犯行,飾詞狡辯,態度不佳,且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揚言寧願將錢繳給國家也不願意和解等,兼衡被告自稱係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為瓦斯行老闆,平均每月收入新臺幣(下同)15萬元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
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楊瀚濤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建烈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李爭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書記官李季鴻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條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被告與告訴人之錄音譯文余小寶:畜生啦!黃春美:來,我是黃春美啦,我是黃春美啦,你到底在罵什麼?余小寶:幹恁娘機掰、破麻、恁娘靠夭、機掰小、幹恁娘機掰…
(台語)黃春美:沒有關係,你講出來,你講出來你到底罵什麼?余小寶:恁娘機掰小、幹恁娘!(台語)黃春美:你到底在罵…沒有關係你講,我黃春美在這裡。
余小寶:畜生啦、王八蛋啦、恁娘機掰(台語)、狼狽為奸啦!
你們互相取暖啦,畜生啦、王八蛋啦、幹恁娘機掰啦(台語)!黃春美:沒有…什麼王八蛋?余小寶: 三小 啦、恁娘機掰啦(台語)黃春美:什麼王八蛋、什麼畜生?余小寶:畜生啦、王八蛋啦!黃春美:對啊,從哪裡來?要有原因…余小寶:王八蛋…尖嘴猴腮、獐頭鼠目、在地下…臭水溝裡面跑
出來的、丟人現眼啦!黃春美:那個是…我要叫你說我找理由,什麼理由?什麼理由?你罵沒有用啦。
余小寶:尖嘴猴腮、獐頭鼠目、王八蛋、畜生啦、恁娘機掰(台
語)、靠杯啦!黃春美:你沒有理由啦,沒有理由啦…我不想跟你講話啦,修養太差了,真的啦。
余小寶:靠 夭三小 、機掰、幹恁娘!余小寶:畜生話…說過什麼事、做過什麼事都不承認。
余小寶:操你媽王八蛋、幹恁娘機掰(台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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