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8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82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睦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古明玉 相對人即債務人大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瑞元 相對人即債務人 羅律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零玖萬玖仟零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