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87號原告 陳吉彬 被告 沈經宏
王彩雲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參照)。查原告主張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113490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分配表應變更如起訴狀附表所示,即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75,081元【計算式:(96,790+32,375+24,157+144,681+24,084+289,775+481,729+48,167)-(97,147+869,530)=175,081】,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5,08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書記官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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