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溢收運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035號原告亞加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捷盛聯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溢收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應載明請求返還溢收運費之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以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
書記官謝梅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