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6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6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689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詹子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市區監理所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釋明聲請人之人格權受相對人侵害之原因事實,並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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