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04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鄭崑 發債務人 陳祉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零玖拾元,及自民國103年0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776計算之利息(至於程序費用,詳如第三項之說明),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陳祉諺於民國101年12月05日申辦債權人所發行之國際信用卡(富多卡),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其簽帳消費迄至103年8月29日共積欠簽帳款40,090元,又依雙方所約定之台灣銀行信用卡循環信用利息以年息11.776%計算,是請求債務人應給付如第一項所示金額等語。
三、查債權人103年9月5日陳報狀,既表示債務人於103年8月29日繳納信用卡欠款12,000元,經債權人抵充已核算至103年8月29日之利息3,195元、違約金300元、程序費用500元,尚有40,090元,及自民國103年0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776計算之利息未受償等語,則本件程序費用500元即無再督促債務人賠償之必要,附此說明。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
書記官林依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