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328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工商財經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瑋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安璽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2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肆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吳麗惠
法官鄭純惠
法官邱景芬
法官管靜怡
法官徐福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雅婷
中 華 民 國11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