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694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理人 葉子欣 債務人 游宜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3,80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4694號(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編本金金額利息起訖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00123,639元111年10月19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2.095%111年11月20日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2.22%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2.345%00270,162元111年10月1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2.095%111年11月2日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2.22%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2.345%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