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訴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訴字第150號原告 柯椀薰 訴訟代理人丁 昱仁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微風廣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劉佳汝曾三垣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惟查:原告聲明中關於請求工資及工資補償部分之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9,519元(計算式:24,000+95,519=119,519),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惟該部分係請求工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得暫免徵收前開裁判費之三分之二,是該部分應暫先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407元(1220-《1220÷3×2》=406.6,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其餘損害賠償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99,658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780元,合計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187元(計算式:407+22,780=23,187),原告僅繳納新臺幣2,000元,尚欠新臺幣21,187元(計算式:23,187-2,000=21,187),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勞動法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書記官鍾尚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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