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七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康清敬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拾壹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所為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殺人罪及同條第二項、第一項之殺人未遂罪,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六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徐美麗
法官鄭詠仁法官廖純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企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