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61號原告 謝侑恩 訴訟代理人 陳偉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16,002元【計算式:民國107年6月5日之權利範圍1/3拍定價額共258,001元×2(即原告應有部分比例為2/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