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93號原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周章欽 訴訟代理人檢察事務官黃孟婕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劉海清、李福全間請求返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60,04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4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書記官李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