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6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26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26698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非訟代理人 周錦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企立股份有限公司周延陹 、陳䂛臻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應繳納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聲請人僅繳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納新臺幣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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