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9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9637號債權人 張慧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蔡瑞駿 、 彭進保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對債務人是否請求「連帶」給付。㈡提出請求金額27萬7千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