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破字第11號聲請人森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范家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按關於和解或破產之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而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破產法第5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分別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營電子業已多年,然近年因經濟不景氣,業務競爭激烈,致費用及收益無法維持平衡,故營業期間為使業務順暢,聲請人乃向銀行借貸運用,詎料事業經營仍不敵大環境,終因業務不振面臨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現已負債達新臺幣(下同)42,583,379元,而聲請人前業經本院准許聲報清算人並依法進行清算程序在案,惟聲請人迄至民國104年7月10日止之負債總額為42,583,379元,資產總額為507,967元,公司財產顯已不足清償債務,依法即應宣告破產;為此,爰聲請准予宣告破產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於104年10月30日具狀向本院聲請破產宣告,本應依破產法第62條之規定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及債務人清冊,然僅提出本院聲報清算人准予備查函、聲請人資產負債表、催告債權明細資料,嗣經本院於同年11月
4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及債務人清冊,暨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資料並予具體說明,該裁定業於同年11月11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聲請人其後僅提出聲請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及債權人清冊,而迄未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債務人清冊暨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資料,致本院無從查悉聲請人之實際財產狀況,而無從審酌聲請人是否確有不能清償債務而得宣告破產之情事,亦無從審酌本件構成破產財團之聲請人財產,是否足以清償破產財團費用而具進行破產程序之實益。是綜上諸情,聲請人本件聲請顯未備法定要件,且未遵期補正,揆諸前揭規定,其聲請要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振嘉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書記官駱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