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補字第632號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顏孝辰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頡奕 即 陳峻賢 之繼承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00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書記官陳孟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補字第632號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顏孝辰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頡奕 即 陳峻賢 之繼承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00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書記官陳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