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2年度鳳補字第63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補字第632號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顏孝辰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頡奕陳峻賢 之繼承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00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書記官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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