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58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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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5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586號聲請人兆銀資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恆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0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1日屆滿(110年10月30、31日均為例假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書記官曾怡婷
本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586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本票號碼備考1兆銀資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兆銀資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10日110年1月25日2,500萬元SR35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