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7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7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宸嘉選任辯護人葉慶人律師
楊偉毓律師 陳履洋 律師被告 賴慶懋 (原名 賴永泰 )選任辯護人 陳志峯 律師
郭明翰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陪席法官「吳軍良」,應更正為「郭于嘉」。
理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記載之陪席法官「吳軍良」,為「郭于嘉」之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龍輝
法官郭于嘉法官林岷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慈思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