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變更法人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49號聲請人 黃旭榮 送達代收人 卓意秦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基督教美意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基督教美意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基督教美意會之董事,該財團法人於民國55年9月13日報經台灣省政府核准設立,並經鈞院登記處准予設立登記及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登記簿第2冊第21頁第51號),茲該財團法人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4屆第6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暨組織)章程計1條(詳如附件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變更前、後之捐助章程、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基督教美意會第4屆第6次董事會會議記錄、內政部108年7月9日台內民字第1080044359號書函、法人登記證書為憑,堪信為真實。經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是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書記官許哲萍┌────────────────────────┐│附表:│├────┬─────────┬─────────┤│條別│原條文│修正後條文│├────┼─────────┼─────────┤│第三條│本法人管理美意會所│本法人管理美意會所│││有一切財產使信徒獲│有一切財產使信徒及│││得靈性退修及廣傳福│學生獲得靈性退修、│││音之目的。│人才培育、廣傳福音││││及老弱傷殘養護緊急││││救濟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