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20號

原告 王慶源

被告 林士勛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4年度交簡字第90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姚怡菁

法官黃志皓

法官黄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書記官陳昱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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