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1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訴字第18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清龍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調偵字第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清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4年5月上旬,利用其受 陳石松 委託,整理陳石松所有、位於新竹市○○段○○○○○○○○○○○○號林地之機會,指示不知情之 王德輝 、 林志雄 、 藍振允 ,將鄰近 杜聰明 所有、位於新竹市○○段○○○○號林地上之相思樹若干株(面積為
492.34平方公尺)鋸斷後竊取之,嗣為杜聰明發現而報警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林清龍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森林法第50條第1項竊取森林主產物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林清龍業於105年4月19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稽。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黃美文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書記官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