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3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23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原名徐芳燕.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2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芳燕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拾萬元(其中壹筆叁拾萬元,另壹筆伍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鈞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0萬元、50萬元(共2筆),由具保人徐芳燕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受刑人逃匿,爰聲請裁定沒收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甲○○前經本院法官分別指定保證金30萬元及50萬元,先後經受刑人前妻乙○○(原名徐芳燕)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一節,有本院繳納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各2紙在卷可稽;又受刑人經合法通知,應於民國99年3月2日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到案執行,詎未依指定時間到案,復拘提無著,另具保人徐芳燕經合法通知,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且受刑人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2紙、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拘提結果報告書各
2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參,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書記官黃鏽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