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380號原告鼎御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慎川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伯爵 夫人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書記官高宥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