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31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16號

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務人 李德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1,168元,及其中新臺幣22,926元部分,自民國106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6,691元,及自民國104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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