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664號原告世聯倉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仁安 被告臺灣桃園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 黃金春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臺灣桃園農田水利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臺灣桃園農田水利會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90,735元,應繳裁判費16,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34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俞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書記官曾百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