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7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7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70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洪至舜 代理人 王瀚興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峰輝朱宗彬朱宗男朱景麟朱柏蒼蔡篤仁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林峰輝、朱宗彬、朱宗男、朱景麟、朱柏蒼、蔡篤仁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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