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9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杜月笙選任辯護人林鋕豪律師
朱子慶律師
主文杜月笙提出新臺幣捌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杜月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藥事法第83條第1項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所涉上開犯罪,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逃亡及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之虞,有羈押之必要,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理由,予以羈押在案。
二、經查,本件業已審結,且經被告當庭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後,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固屬重大,然本件主要證人 楊書豪 、林○懋(民國00年0月生,真實姓名詳卷)、 馮禹瑄 ,均經本院傳喚並先後於103年11月18日行交互詰問程序審理完畢,被告及其辯護人復當庭捨棄傳喚證人 陳渝晴 ,則被告已無影響證人證詞之可能。而被告所涉犯雖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此為重罪,有相當理由足認有畏罪逃亡及勾串證人之虞,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羈押理由,但以具保方式,應可保全被告續行日後刑事訴訟程序,再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故酌定如主文所示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陳介安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書記官李宜蓁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