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0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0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070號原告日昇電機技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朱國權 訴訟代理人 邱淑姬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周夢龍 建築師事務所柯智明建築師事務所簡志聰建築師事務所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8萬5,82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9,6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9,1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9,19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書記官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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