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資遣費、退休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38號原告 朱建瑩 被告擴贏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耕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資遣費、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89萬2412元,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因本件非屬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範圍,故不符合暫免徵收裁判費之規定;至於起訴狀所載依據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部分,因該法雖於民國107年12月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12944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53條;但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惟尚未公布施行日,故本件即無法適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9,8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書記官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