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1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1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1631號聲請人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PhilipLin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提出經由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通知人處應為聲請人即受款人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而非劉先生)。
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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