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5號原告高吉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昭淵 上列原告與被告慶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1萬3,500元,應繳裁判費3萬4,85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萬4,35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威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書記官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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