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竹交簡附民字第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9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60號原告 黃仲輝 送達代收人 黃文德 被告 邱振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196號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及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邱振宏被訴過失傷害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1
0年度交易字第196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首揭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書記官李艷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