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聲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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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家聲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聲字第319號聲請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嘉獎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101年度繼字第1603號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齊克賢 之債權人,為瞭解被繼承人遺產狀況及遺產清冊以保障債權,故聲請閱覽相關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被繼承人齊克賢之債權人乙節,據其提出齊克賢信用卡申請書、債權讓與證明書等件為證,堪認聲請人已盡釋明與前揭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能事。是參酌前述說明,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可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宜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書記官張妤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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