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824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824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重信

曾威綸

吳彦民

黃煜展

陳志杰

周坦民

黃煒閎

薛欣妤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重信、曾威綸、吳彦民、黃煜展、陳志杰、周坦民、黃煒閎、薛欣妤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彥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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