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824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重信
曾威綸
吳彦民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重信、曾威綸、吳彦民、黃煜展、陳志杰、周坦民、黃煒閎、薛欣妤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彥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