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1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21號原告 黃于珊 被告 林朝和
中興巴士集團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呂奇龍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4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正忠
法官李東益法官林琬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