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53號原告 劉漪琳 被告 游博鈞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3年度訴字第6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謝舒萍法官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