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748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振忠
籍設臺南市○○區○○路000號(臺南○○○○○○○○○)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第3344號、第3345號、第3346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慈萱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748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振忠
籍設臺南市○○區○○路000號(臺南○○○○○○○○○)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第3344號、第3345號、第3346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慈萱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