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8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884號原告 吳玉華 被告 張東憲 桃園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94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郭惠玲法官廖建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翊庭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