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4號原告 邱芳蘭 被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2,187元。該項裁定已於101年12月18日送達於原告住所,並由原告之受僱人收受,有送達證書
1張附卷可憑。原告迄至102年1月9日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3份在卷可稽,顯已逾期,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怡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書記官林依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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