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139號原告 陳如會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芳營 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新竹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如起訴狀附圖之土石及廢棄物移除,並將占用之土地返還原告,惟原告起訴狀並未載明被告地上物所占用之面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命原告自行估算占用面積,並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後(計算式:被告地上物占用面積×系爭土地公告現值=訴訟標的價額),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31規定計算並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並應提出系爭土地之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書記官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