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審交附民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51號原告 李佳隆 被告 王明 唐
龍典計程車客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彥廷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8年度審交簡字第165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呂政燁
法官羅郁婷法官余欣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彥碩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