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667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甲○○自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雖與債權金融機構成立債務協商,然因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4年6月10日駕駛車號00-0000自小客車不慎碰撞到騎乘輕型機車的 莊尤恒珠 ,致其受到重傷,債務人除須負過失傷害刑事責任外,尚須負民事賠償責任,該案於96年3月28日與對方家屬達成民事和解,賠償15萬元。惟債務人薪資每月僅17,000元左右,欲賠償前述金額己有不足,是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而無法依協商條件清償協商額,為此,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提出本件更生之聲請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及第151條第5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同條例第45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
㈠、債務人甲○○前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於民國95年8月18日成立協商,當時債務人之無擔保債務總額為2,079,967元,雙方約定債務人每月應償還款項合計為23,092元,債務人自95年9月10日起開始依約繳款,繳款12期至13期不等,於96年10月之後即未再履行,迄今尚欠如附表所示之債權金額等情,有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及各該債權銀行民事陳報狀附卷可稽,堪信為真實。
㈡、次查,債務人育有2名子女【11歲(前次婚姻關係所生)、3歲】,債務人96年度股利及薪資等所得為220,812元,名下有汽車乙輛;又其現任職於第三人貿毅股份有限公司,每月實發薪資金額約17,683元,及其郵局帳戶每月固定有3,000元之委發款項;而債務人之配偶則於臺南市私立弼勝文理短期補習班任職,投保月薪26,400元,名下有汽車乙輛;此有勞保局電子閘門查詢作業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債務人薪資明細表在卷足憑,可認債務人每月薪資所得約為21,683元,而其配偶毋須債務人負擔扶養義務,即得以其薪資所得負擔自己之生活所需。
㈢、本件審酌我國97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為每人9,829元,有歷年最低生活費一覽表在卷足佐,惟上開生活費標準係按照政府公布最近一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包含食品費、衣著鞋襪費、房租水電費、家居管理費、醫療保健費、交通通訊費、娛樂教育費及雜項支出)百分之60訂定,而成人部分之基本生活費用依此標準計算,雖屬適當,然子女部分既係依附於父母提供之住所共同生活,且其日常生活較為單純,是其基本生活費用當與成人之基本生活費用不同(如房租費、家居管理費、通訊費等費用項目即非年幼子女基本生活所需費用項目),因之年幼子女基本生活費用應參酌96年度每人免稅額77,000元計算每人每月基本生活所需約6,500元為適當。
則債務人應負擔自己及其子女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費用合計約19,579元(計算式:9829×1+6500×1+6500×1×1/2=19579),而債務人自己節省開支,主張其每月生活必要費用為10,500元,有債務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在卷足憑,自屬可採。從而,債務人每月薪資所得扣除每月家庭基本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顯已不能履行債務人依債務協商約定每月應償還之款項23,092元,故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堪以採認。又債務人之工作收入無法同時支應每月家庭基本生活費用及履行債務協商條件之客觀經濟狀況,應屬不可歸責於己致其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季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97年11月10日上午10時公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
書記官顏惠華附表:債務人之債權人名稱、債權金額┌───┬─────────────┬─────────────┐│編號│債權人名稱│現存實際債權金額(新台幣)│├───┼─────────────┼─────────────┤│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債務人目前尚積欠106,301元│││司│。│├───┼─────────────┼─────────────┤│2│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債務人應給付信用卡借貸款12│││司│2,778元,自96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利率年息百分之││││20之利息,暨按月依當月未繳││││清金額在60,000元以下者以45││││0元計算之違約金;當月未繳││││清金額在60,001元以上,100,││││000元以下者,以600元計算之││││違約金;當月未繳清金額在10││││0,001元以上者,以1,000元計││││算之違約金。│├───┼─────────────┼─────────────┤│3│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債務人迄至97年8月11日止尚│││有限公司│欠274,931元。│├───┼─────────────┼─────────────┤│4│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尚積欠信用卡帳款││││227,748元。│├───┼─────────────┼─────────────┤│5│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債務人尚積欠信用卡帳款:│││司│⒈本金76,500元。││││⒉自97年2月11日起至97年7月││││25日止,以本金金額按19.7││││1%計算之利息,及97年2月1││││1日前尚欠利息,共9,054元││││⒊自97年2月11日起至97年7月││││25日止,以每月600元計算││││之違約金及97年2月11日前││││尚欠違約金共4,500元。│├───┼─────────────┼─────────────┤│6│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債務人尚積欠542,780元:│││司│⒈信用卡部分:││││⑴本金203,824元。││││⑵自96年9月27日起至97年6││││月27日止,按20%計算之││││利息30,490元。││││⒉通信貸款部分:││││⑴本金281,323元。││││⑵自96年9月27日起至97年6││││月27日止,按12.9%計算││││之利息27,143元。│├───┼─────────────┼─────────────┤│7│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尚積欠信用卡本金15,2││││73元,及自96年10月20日起至││││97年3月25日止,以本金金額││││按19.71%計算之利息1,562元││││暨違約金300元。│├───┼─────────────┼─────────────┤│8│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尚積欠本金617,401元││││,及自96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計算之利息│├───┼─────────────┼─────────────┤│9│友邦國際信用卡│債務人累計至97年7月8日止尚│││股份有限公司│積欠金額合計164,291元(含││││本金121,940元、自96年9月2││││日起至97年7月8日之利息15,6││││41元、違約金26,827元,及扣││││除97年9月份毀諾後繳款合計││││11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