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5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5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理人 謝明璇 相對人即債務人闕山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捌萬叁仟壹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柒拾肆萬捌仟柒佰伍拾肆元,自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