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勞簡字第15號
原 告 林庠灃
被 告 林嘉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8月23日上午11時在本
庭第一法庭(臺北市○○區○○○路○段○號)行言詞辯論,特
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書記官陳仕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勞簡字第15號
原 告 林庠灃
被 告 林嘉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8月23日上午11時在本
庭第一法庭(臺北市○○區○○○路○段○號)行言詞辯論,特
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書記官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