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0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0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0272號債權人 林文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賴振清萬誠塑膠工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並無以「賴振清」為負責人之「萬誠塑膠工廠」。故請提出萬誠塑膠工廠最新之商業登記抄本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並表明該商號及其法定代理人正確之名稱及姓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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