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家繼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繼訴字第5號原告 周立國 訴訟代理人 柯政延 律師被告 周立強 訴訟代理人 徐松龍 律師複代理人 蔡沂彤 律師被告 羅瑞美 訴訟代理人 張宜斌 律師
張祐齊 律師 王琇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溫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書記官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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