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48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44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聰明 上列聲請人與 蘇稚淳蘇裕文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