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48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482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44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聰明 上列聲請人與 蘇稚淳 即 蘇裕文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司法事務官湯明錦